3部门发文规范外资语培机构 外教应持有语言教学资质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近日,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规范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明确该类机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规定申请办学许可,并要求该类机构的外教人员应持有国际语言教学资质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据了解,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申请办学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线上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通知对于该类机构的外教资质作出明确规定。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教学人员队伍。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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