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性骚扰学生为何难定罪

导语:近日,一份名为《沉默的铁狮———2016年北师大校园性骚扰调查纪实报告》引起关注,报告里提到了,该校某学院副院长S教授性骚扰学生的“情节最为恶劣”。8月31日,北师大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学校已于暑假前启动调查。近年来高校教授性骚扰学生频发,甚至“诱奸”学生,最严重的处分是“禁止一切教学活动”。但这样的处分显然没有起到遏制作用,师生地位悬殊下的性骚扰在高校依然普遍。

权力关系下的性骚扰更加隐蔽

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经历过不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达到57%。有学者调查1200名女大学生,其中有44 .3%的人表示曾遭遇性骚扰,而且不少受害者曾遭受过两次甚至三次以上。该调查也发现,23%的女大学生认为当前性骚扰的“情况很严重”,60.4%的女大学生认为“情况严重”。

在性骚扰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来自学生的师长。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构投诉”。这是“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虽然加入了性骚扰的禁止性规定,却没有对性骚扰做出界定,也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行为进行列举。

发生在公共空间的性骚扰是明显的和容易识别的,另有一种性骚扰发生在权力关系下,“强迫”和“暴力”更加隐蔽,危害也更严重。“强迫”的定义包括肢体强迫和言语强迫,对“暴力”的定义包括使用暴力和威胁:施暴者威胁不配合就杀了你,你只能配合;熟人赌你不敢声张,你也因为不想伤害他,不想让家里丢脸而没有挣扎;老板拿你的工作威胁你发生关系,你想到丢了工作孩子要挨饿,只能屈从。并不是只有暴力反抗才是“不同意”的标志,许多性侵犯和性骚扰事件中受害者并没有激烈反抗,甚至被迫做出了默许或口头上的“同意”,但只要对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你,让你感到“难受”或者“不舒服”,都可以算作性骚扰。

教师利用自己地位和权力上的优势,拿学生的成绩、毕业等作为威胁,其实跟其他形式的威胁本质是一样的。最为人熟知的案例是2014年原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吴春明诱奸女学生事件,和电影《不能说的夏天》情节类似,女学生面临着维权难题。教授利用身份地位的魅力,利用课堂和学业评价的权力,不断约会各个女学生,在约会时不断表白或暗示,将“控制”掩藏在“浪漫”的感情之下,给学生一种“我只欣赏你”的错觉。

师生身份悬殊 很多人将“交换型性骚扰”看作“性交易”

对性骚扰的歧义往往来自于“交换型性骚扰”。例如,有人质疑 X 大学性骚扰事件中,是女事主以性作“交易”,指责女事主举报是违背交易原则。因为交易完成了,就没有任何理由出来举报。“交换型性骚扰”的概念把“骚扰”(不对等的侵扰)和“交易”(对等交换) 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叠加在一起,确实极易造成观念上的混淆。所以,必须厘清“交换型性骚扰”与“性交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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