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木屋收留三女卖淫 条件系免费发生性关系

各取所需的交易

有了粟某提供的“场地”,失足女阿燕、阿连和阿凤得以“重操旧业”。村镇上圩日人流量大,她们利用这个机会,主动到镇上招揽“生意”。“捧场”的主要是该镇的中老年人,每次“交易”后都会收取20至30元不等的嫖资。由于三女积极拉客,她们的“生意”还算不错,每个圩日大约都能接到10名客人。

交易的例外是粟某,他以容留三女在木棚卖淫为条件,换取了自己免费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VIP”待遇。利用这种特权,粟某分别与阿燕发生过一次、与阿凤发生过五次性关系。

然而,粟某的这种“性福”生活终结在了2015年1月11日这一天。

当天,负责治安排查的民警当场将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阿燕和嫖客李某抓个正着,同时还抓获了失足女阿连。由于当天阿凤未到木棚,其他人也无法提供阿凤的真实身份信息,故失足女阿凤成为此次排查的“漏网之鱼”。次日,粟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事实。随后,失足女阿燕与嫖客李某被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由于阿连案发当天还没有开始卖淫,因此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容留卖淫终获刑

粟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苍梧法院刑事庭公开开庭审理由苍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粟某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明知他人卖淫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粟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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