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看守所呕血不治身亡 警方称误吞鸡骨头

官方:事发突然,及时救治

张味军过失致人死亡和自己的不治身亡,给家庭带来巨大打击。谢小朵称,在赔偿事故中受伤的工人以及张味军个人的治疗之后,家里已举债近30万元。

谢小朵和其他亲属频频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对张味军的死亡立案调查,但惠阳区公安局、检察院均认为惠阳区看守所不存在过错。

6月2日,惠阳区检察院向谢小朵下达不立案通知书,认为谢小朵控告看守所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张味军一案,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6月6日,惠阳区检察院在给谢小朵的答复函中称,经调查未发现办案人员违法办案,不能证实张味军的死亡是由于惠阳区看守所有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或虐待等职务犯罪所致。

10月23日,张味军家属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拿到该局出具的《关于张味军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称,张味军自2016年3月13日入所后至2016年3月25日出所共羁押13天,先后在“过渡仓”101室(3月13日至3月22日)和“普通仓”206仓室羁押。3月25日19时30分许,沙田派出所副所长曾振开等两人到惠阳区看守所为张味军办理取保候审和出所手续,看守民警到206仓室为驾押人员张味军办理取保候审和出所手续。看守民警到206仓室告知张味军后,张味军收拾好自己的衣物随民警走出监区,来到该所监区大门外的值班室。

期间,张味军先后在《释放证明书》等文书材料上签名、捺指纹,19时38分,看后民警办理完释放手续,随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约19时45分,看守民警和沙田派出所民警确认张味军身份后,张味军准备随沙田派出所民警离开看守所值班室时,突然从站立状慢慢往前弯腰并双手趴到办公桌上,在场民警、协警见状立即上前将其搀扶到旁边的沙发上坐下,同时通知医务人员过来检查,发现张味军小便失禁、鼻孔流血,便要求沙田派出所民警在家属的陪同下立即将张味军送往惠阳区人民医院抢救。

在惠阳区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张味军食道内有一块较长刺状硬物,医生表示不敢做手术需转院救治。当晚,张味军家属先将其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3月26日凌晨,又将张味军转至广州南方医院手术,据南方医院反映,张味军手术过程中医生从其食道内取出一块似禽类动物骨块(该骨块现由家属保管),至3月27日上午,张味军病情恶化,于11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看守所内为什么会有鸡骨头?

谢小朵至今都想不明白,丈夫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怎么会在看守所里“误吞鸡骨头”,即便误吞鸡骨头,8天的时间里,为何看守所未及时救治?对于家属的质疑,警方的调查结论逐一进行了回应。

调查结论称,张味军生前曾向惠阳区人民医院、南方医院的医生陈述其“于8天前吃饭时误吞‘鸡骨头’”。另外,张味军在羁押期间是有条件吃到鸡腿的,且3月19日中午午餐时张味军也有疑似自行吞食鸡腿的动作(有监控视频为证)。从南方医院的手术记录来看,也确实取出了“骨状异物”。

张味军被羁押后,家属放在看守所的500元钱,张味军并未进行过任何消费,他误吞的“鸡骨头”从何而来?对此,惠阳区警方称,鸡腿属于方便食品,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2012]75号的规定,看守所代购点允许销售日常生活用品及方便食品。在张味军关押前后,看守所小店确有“好味来”、“茂记”等品牌开袋即食类鸡腿。仅在张味军关押期间,“过渡仓”101仓室登记购买的鸡腿就有20个(有购买记录为证)。其中关押人员郑某锦在2016年3月14日购买鸡腿10个,3月22日,在张味军从101仓调206仓时,曾送过张味军一个鸡腿,具体吞食时间不清楚。另外,在3月19日中午午餐时,张味军也有疑似自行吞食鸡腿的动作(有监控视频为证)。

综上,警方认为张味军自述误吞鸡骨头的情况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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