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继承父母房产遇阻 须证明爷爷奶奶已死

67岁的徐义清家住城区刘家大堰。去年春天,他开始办理父母留下的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此间却意外遭遇“奇葩证明”卡壳。

根据 《继承法》,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他必须证明“父母的父母”爷爷奶奶已经死亡,“他们早在解放前就去世了,即便在世也有150岁了。”但是没有部门能够给他开出这份证明。

一年多来,他在不同地点、不同部门之间辗转奔波,在尘封已久的档案中拼凑自己的家族信息。但因年代久远,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他找不到“父母的父母”死亡的证据,难以举证。

上辈留下房产

去年春上的时候,徐义清想把父母留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再留给儿子。位于刘家大堰的这套房子,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按法律规定,凡领取房产证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徐义清说,在房管局,他被告知“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他赶紧跑到市公证处。填表时,看着清单上罗列的证明材料,徐义清感觉“头都大了”。为了办齐证明材料,他来往于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档案馆、公证处等。但在“父母的父母的死亡证明”这道关键手续上卡壳。

徐义清说,他的祖籍是“汉阳新沟”的。父亲徐汉香只有10多岁的时候,爷爷、奶奶就过世了,后来被一位叔伯哥哥带到宜昌读书,后投身革命,和老家几乎没有联系。解放后,徐汉香在一中当老师,2002年过世时88岁。2013年,徐义清的母亲过世,老人共留下两套房产,“当时也没有这个意识,留个遗嘱啥的。”

徐义清共兄妹四人,徐义清是老大,还有大妹徐义珍、小妹徐义丽和小弟徐义端。不过,小弟在1988年因为疾病去世了。对于父母留下的房产,兄妹三人都协商好了,一套归徐义清,另一套归徐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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