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3岁先心病女儿扔民政局 坚称养不起没耐心

称没能力和耐心养孩子

去年年底,张强与妻子离婚。按照协议,孩子跟张强,孩子母亲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张强和孩子住在两室一厅的回迁房内,其中一间出租,房租加上前妻支付的抚养费,每个月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他说,这些钱根本不够花,“孩子还小不能上幼儿园,我需要整天照顾而不能工作”。

“除了我妈和我前妻,我没有其他亲人了,所以只有我一个人带孩子。”张强供述称,在他2岁时父亲离世,母亲改嫁,他跟随养父母生活了一段时间,“我跟母亲感情不深,已经断绝关系了,后来我有孩子了找过母亲,母亲也不管孩子”。

“我没有能力也没有耐心抚养女儿,我想把她送到孤儿院。”张强称,他带着女儿去民政局咨询,想把孩子送到孤儿院抚养,被拒绝后很生气,因此就把女儿扔在了民政局,“我当时很烦,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遗弃罪”。

检方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庭审中,当公诉人问他,“作为父亲,抚养孩子是你应尽的义务。你现在对孩子未来的抚养有什么意见?”张强回答,“想把孩子送孤儿院。”对此,张强说道,随着孩子慢慢长大,他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幼儿园教的英语单词我都不会,以后也教不了,还有她也不好好吃饭,我真没有养孩子这耐心”。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其遇到的困难是一般家庭都可能遇到的,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客观上没有不能履行义务的事实。虽然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其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在两年至两年半的幅度内量刑。

庭审最后,张强仍坚称“我没有能力,我不养这个孩子。”此案将择日宣判。

■说法

如父母都不愿抚养法院可指定抚养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本案中,孩子父亲明知自己应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无论理由为何均应认定为遗弃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不能放弃。

韩骁称,本案中,孩子父亲不尽抚养义务,孩子母亲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如果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可以指定实际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代理诉讼,比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及其他近亲属,指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其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

京华时报记者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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