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淹这是在鼓励家族女子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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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买了本关于宋朝的书,内有一文,《范仲淹为什么能裸捐财产创办NGO?》。提到范仲淹捐资建立范氏义庄之事。

此义庄从一千亩田开始,延续八百多年,范氏族人为官为商者,常有资助,至清朝宣统时期,有田5300亩,且运作良好。

这不得不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奇迹。当时各种义庄不少,为何独范氏的能历经朝代更迭而不败?

这与它建立了严格的规矩强相关。

量入为出,不搞大锅子饭;管粮和管账分开,主管人员做事不公平,族人可以检举;主管人员的工资,得经过“绩效考核”,依族人满意度来定……

范氏义庄建于宋仁宗赵祯皇祐二年(1050),《宋史》里也有记载,“仲淹内刚外和,性至孝,以母在时方贫,其后虽贵,非宾客不重肉。妻子衣食,仅能自充。而好施予,置义庄里中,以赡族人”。

这话什么意思?

说的是范仲淹从小贫困(两岁父死,母亲带着他改嫁),养成了勤俭节约的习惯,就算当了高官,也是粗茶淡饭,来了客人才吃肉——可苦了他老婆和孩子呀——但他乐善好施,在家乡建立义庄,以帮助族人。

义庄建成之后,范仲淹制定条目,什么情况下发粮,什么情况下发钱,什么情况下发布料,结婚如何随喜……

说到结婚随喜,《范仲淹为什么能裸捐财产创办NGO?》中如此写到,“婚姻补助:族人嫁女,给钱三十贯;女儿若改嫁,给钱二十贯;族人娶媳妇,给钱二十贯,二婚不给钱”。

读至此处,我觉得欢欣鼓舞。

宋朝女子地位高啊!肯定顶过半边天。否则,何以女子再嫁给钱,男儿二婚不给呢?

后来找到原文,发现好像不是那么回事——

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

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这个再,做“第二次”解。问题是,它是指同一个人第二次嫁娶还是同一个家庭?

我们不如来看看另外一条。

政和三年(1113)正月二十日通过了一条修订版——

诸位子弟在外不检,生子冒请月米,掌管人及诸位觉察勿给。即不伏,掌管人及诸位申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断。

这话说的是,如果族人子弟在外乱整,生了孩子,冒充是婚生子,来领取米粮,管事的如果发现此事,就不该给;若他不服,那就到公堂上了断!

“不检”二字,可以说明对于族人的道德,是要求严格的。

我们知道,离婚再婚,哪怕到了现在,也会被当成家丑,不值得宣扬。在那个时候,肯定是更加如此——

若女性改嫁还能发钱二十贯,不等于是暗示,离婚也没啥关系吗?娘家人多,撑你!

所以,从道德上讲,应该不可能订立这样的条款。

因而,第二次嫁娶,当是指同一家庭的第二次。也就是,长女嫁,三十贯,次女嫁,二十贯,三女四女……没钱;长子结婚,二十贯,次子结婚,不给。

为何如此?前面我们说了,义庄钱物,量入为出,若一家十个女儿,还得了?

娶媳妇,则是家里增了人,多了个做事的,会使经济情况变得更好,所以,次子结婚,也就不再发钱了!

原来,这个规定,与重女轻男没关系,而是为义庄节流,使之更长远地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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