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文状诉被告孙健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6619号

孙健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文状诉被告孙健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06民初16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健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文状返还押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文状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文状负担19元,被告孙健超负担31元。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联系人:叶汉杰、陈铭 电话:020-83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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