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汉子惨遭妻子“家暴” 每次都吃亏

新闻事件:东北老公娶摔跤运动员自称“打不过”

据《辽沈晚报》报道,丹东市的刘刚和赵欣,是一对小夫妻。刘刚身材瘦小,赵欣则曾是一名专业的摔跤运动员。当初两人结缘,刘刚非常欣赏赵欣大大咧咧的性格。可是自从两人开了一家烧烤店,妻子就“变了”——由于店里客人不多,里里外外都是自己忙活。而妻子只是坐在店里收个款,还动辄在外人面前对他呼来喝去。刘刚心里也不舒服,一来二去,夫妻间的口角就变成了“全武行”。

刘刚说,每次和妻子爆发冲突,他都是吃亏的那个,“我是真打不过她,她一推我就是一个跟头。”

刘刚本也想过离婚,但是女儿还小,总想着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只能每次两口子爆发冲突的时候,报警找警察帮忙。

专家解读:家暴不止局限于“打老婆”

伴随着立法惩罚“家庭暴力”尘埃落定,“家暴”已经成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议题,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新的变化。过去在“家暴”这一活动中,存在着两个假设,第一,这个问题一定是非常严重了,所以才需要立法来惩罚;第二,所谓的“家暴”,主要是“打老婆”。

这两个假设,在一般人中,已经成为一种公共想象,那么,现实情况究竟如何呢?社会学家潘绥铭通过调查,得出了以下图表:

夫妻暴力

这张图清楚地表明:

1、丈夫的“打老婆”在明显地减少,在短短15年间,已经减少了大约一半。

2、妻子打丈夫的,虽然到现在也仍然很少,但是却在缓慢地增加,而且相对增幅并不小。

3、夫妻互相打的,在以前一直只有6%到8%,但是最近5年里却急速增加到14%。这里面有包含着两层意思:首先,妻子越来越不甘心被打了,而是奋起反击;其次,更多的夫妻,开始用打架来解决问题。

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它都在那里存在着。

法律新规:同居关系也受家暴法保护

据《法制晚报》报道,即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同居”关系上否纳入反家暴范围。该法附则中予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另外,通过的反家暴法中,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反家暴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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