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轮奸后称自愿 为什么会自毁名誉做伪证

她是受害人,不幸被4名客户轮奸最终却锒铛入狱;她是其中一犯罪嫌疑人的姐姐,本来没她什么事,如今却涉嫌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近期,一则关于“女子遭轮奸后称自愿”的新闻引发了一大波关注,本来一则恶劣的强奸案,中间却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发生了什么,竟让受害者自毁名誉做伪证?作伪证又有啥法律后果?一起来看下吧!

酒吧女子遭轮奸后称自愿 为何抛弃尊严

据了解,被害女子王某,在案发前曾是北仑某酒吧服务员,2013年10月某天凌晨,她应酒吧经理所请,同意陪1名男性客户外出夜宵。出门后发现,与该客户一起的还有3名男性。王某与他们离开酒吧不久,4名男子便将她带往路边的1间店面房,不顾王某反抗,轮流对其实施了强奸。

在王某报案后,4名男子很快被警方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被检方以涉嫌强奸罪起诉。

但在北仑区法院的庭审中,4名被告人中的3名成年男子翻供,称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嫖娼,此前的口供是被警方诱骗。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还提供了王某签名、书写的谅解书,称发生关系是“自愿的”。

为此,侦办此案的警员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审判员的交叉询问。经当庭对质,几名被告人承认不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被告人姐姐用钱收买 20万换得“谅解书”

当检察官在休庭期间再次向受害人王某了解情况,并告知其做伪证的后果。最终,王某道出真相:开庭前,李某的姐姐多次联系她,要求她出具“谅解书”,说明当时是自愿发生关系,并威胁如果拒绝将告知她的家人,还表示愿意补偿她20万元。

“开始我不同意,后来他们再三要求,我就去见了个面,她给了我2万,还说等弟弟无罪释放以后再给18万”,王某说,她就写下了与事实不符的谅解书。

最终,被害人王某不仅没能让正义得以伸张,反而因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4名被告中,除一人因未成年,被判有期徒刑6年,其余3人被判11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的姐姐,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延伸阅读

作伪证有什么后果

证人作伪证可以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刑法中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305条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方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其证据可以进行驳斥,因此,当事人作伪证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对案情的发展以及危害的结果要小的多,但是并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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