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状告中国公司侵权

迪士尼企业公司和皮克斯将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起诉他们侵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澎湃新闻报道,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指《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明显使用和剽窃了《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 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电影海报亦构成实质近似,侵害了两公司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赛车总动员”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以“汽车人总动员”为电影名称,误导公众,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请求上海法院判令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索赔400万元人民币。

被告代理人则表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的K1和K2动画形象是独立创作的,没有剽窃原告《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电影的动画形象。《汽车人总动 员》中K1、K2车辆形象的设计借鉴了现有车型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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